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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與飲用水保護區對於非都開發許可之影響(研析審議作業規範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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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開發許可,關於水的重要性。 自來水、飲用水 、地下水、雨水、污水及滯洪池 項目 自來水 飲用水 保護區的名稱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 劃設法令 自來水法 飲用水管理條例 主關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環保主管機關 環敏地區 第2級/資源生產敏感/ 16.是否位屬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經濟部水利署或自來水公司) 第1級/資源生產敏感/ 17.是否位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環保主管機關) 範圍 大 小 備註:自來水保護區與飲用水保護區之關係   研析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0點: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VS產業創新條例,與非都開發許可審議(委辦)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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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報編之工業區,如果土地變更涉及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同意者,其程序為何?又與目前(產業創新條例)的規定有何不同? A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產業創新條例 (NOW) 申請人擬具1. 可行性規劃報告書 及2.環評報告書,直接送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 ,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轉送中央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中央環保主管機關同意。 最終,經濟部核定編定為工業區。 申請人擬具 可行性規劃報告 ,並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提具書件,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第1項) (第2項另定一定規模以下,由地方政府核定) REMARK:產業創新條例之後,就回歸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環評法之規定了。即無須再特過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轉送。 ------------------------------------ Q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報編之工業區,其開發許可有沒有可能是地方政府審議通過的? A2:有可能的。於0980430~0990512其間之案件,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轉送地方政府(委辦機關)審議開發許可。 Q3: 非都委辦作業要點,有規委辦事項部分,於0980430有重大的改變,除了下授面積擴大為30公頃之外,另外也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報編之工業區也予以下授。如此。會不會造成委辦作業要點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競合呢? A3:雖依促產第23條規定, 須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轉請中央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同意,惟委辦地方審議許可 ,係涉區域計畫之分層負責事項,屬內政部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權責,且經濟部對於下授之政策表示同意。故於該委辦要點發布後,內政部另致函給經濟部,此類案件,內政部同意依委辦要點規定由經濟部轉請地方政府審議同意。 REMARK: 不會競合,經濟部有同意依委辦要點規定,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轉送地方政府審議同意!!(KEY POINT:委辦地方)

非都開發許可VS環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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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農場:因應環境變遷都市居民的另類選擇

垂直農場:因應環境變遷都市居民的另類選擇

[法令修正]建築執照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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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建築機關受理其申請建造執照前,據以准許建造執照之法規有變更時,仍應依申請行為當時之法規規定辦理。 ---------- 關於山坡地開發案件,若通過開發許可於雜項工程施工期間或取得雜項使用執照申請建造執照之前,發佈或修正相關之技術規則條文,則申請建造執照時法令之適用疑義乙案 建築管理組 發佈日期:1997-09-17 內政部86.9.17台內營字第8606681號函 按「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 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所明定。另前揭條文所稱「處理程序終結」,於申請建築許可,係指 「申請建造執照之日起至發給使用執照或依法註銷其申請案件以前而言」,本部八十四年四月廿一日台(84)內營字第八四○二八六七號函已有明釋。至有關山坡 地開發建築案件,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其順序為申請開發許可、申請雜項執照、申請建造執照;按前揭順序分屬三個不同處理程序。 是主 管建築機關受理其申請建造執照前,據以准許建造執照之法規有變更時,仍應依申請行為當時之法規規定辦理。

[住宅社區]的社區中心可否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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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行 除非基地內設置2處以上之社區中心,但必須注意其建築物設計功能(建管單位) ------------ 「研商山坡地開發許可核准之住宅社區開發案留設之社區中心於申請建造執照是否可分戶事宜」會議紀錄 綜合計畫組 發佈日期:1999-10-14 內政部營建署88.10.14營署綜字第五○七三九號函 一、山坡地保育區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依本部八十五年九月二日台(八五)內營字第八五八四八○五號涵意旨:社區中心係住宅社區之公共設施。又依「非都市土 地開發審議規範」第十七條規定:「基地應設置規模適當的社區中心用地,作為社區商業、圖書、集會、交誼、康樂、醫療保健及其他公共設施之使用,以利社區意 識之形成。」是以依山坡地開發許可核准內容留設之社區中心用途非作住宅使用,係屬整體住宅社區之公共設施,須依原開發許可計畫內容使用。另於香山寶山地區 人口總量管制條件下,開發總戶數須符合原開發許可計畫戶數,不可超出原核定戶數。 二、社區中心屬公共設施係服務住宅社區住戶需要, 原則上不應「分戶」 ,避免違規使用影響前揭社區中心之設置意旨。 但如社區中心用地因原開發許可規劃分區 (處)設置,基地不相連接 ;或因整體規劃設計需要分棟建築,經由縣(市)政府 建築主管機 關審慎審查其社區中心建築物設計功能,須符合社區中心使用功能,且 須避免流為他項用途使用,則可依實際規劃需要分戶申請建造。唯此社區中心建築物之使用需受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監督指導。  

緩衝綠帶VS隔離設施

緩衝綠帶之留設 緩衝綠帶之 修法前為「隔離綠帶」。 緩衝綠帶,除總編規定外,專編 ( 工業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 另有規定。 關於總編設置緩衝綠帶關鍵,在於與周邊土地使用到底是不是屬於相容?假如不相容者,應自基地編界退縮設置10公尺之緩衝綠帶。但是也是有特殊情況,如與區外公園、綠地鄰接部分,可以縮減 5 公尺。 另外,在103.12.16修訂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增定基地鄰河川區域或海域區的話,亦可以免留設緩衝綠帶,得以退縮建築方式辦理之,寬度10公尺並應植栽綠化。換言之,在退縮建築部分可以計入法定空地。 Q:一般開發案件(非屬工業區),滯洪池可不可以視為緩衝綠帶,並留設在基地邊邊呢? A:NO,不可以!!除非基地與外部使用是屬於相容。如果基地週邊都已經留緩衝綠帶了,只剩滯洪池沒留的話,請千萬不要解釋說"滯洪池的使用與外面相容"!!!因為相不相容不是只單看該設施,而是指看你基地內的土地使用行為或項目喔。類此,污水處理設施也不應該規劃再地邊邊。 Q:如果基地鄰接道路的話,要不要留緩衝綠帶呢? A:要留緩衝綠帶。審議作業規範於草案修正時,提委員會討論時,曾將道路、河川及海域部分納入得採退縮建築方式辦理,惟經決議僅保留河川區域及海域區部分。 隔離設施之留設   1041231修訂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附表一之容許使用。為利開發許可案件規劃之道路、滯洪設施或保育區土地得兼作 隔離設施(或綠帶)使用,爰於交通、水利及國土保安等使用地 增訂許可使用細目「隔離設施」, 並限於 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 准開發計畫所設置者。 Q1.有關工業區之開發,緩衝綠帶與隔離設施之留設,有無規定隔離綠帶一定要在最外圍呢? A1.審議作業規範並無文明限制。所以可依規劃需求而適當劃設。 Q2.工業區之停車場擬作為隔離設施,並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A2.停車場可以視為隔離設施,此為規範所明訂(如果規劃在最外圍,應該也可以)。但編定上應為丁種建築用地或交通用地,不可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