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丙建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是在民國72年頒佈實施,因此在此辦 法之前申請變更使用編定的丙種建地,即為現今所稱之「老丙建」。 「老丙建」是民國66年實施「山坡地保育條例施行細則」 的 產物。當時,申請開發基地應先檢具水土保持計畫書,向水土保持機關申請 許可。取得水土保持查驗合格後,再向建管單位申請建照。民國72年內政 部發佈「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山坡地回歸山開辦法管理。所謂「老丙建」 即指民國66年至民國72年間,未經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審查,即逕行編定的丙種建築用地。 「老丙建」與一般「丙建」最大的不同是,老丙建 開發面積不受限制,並免申請開發許可,坡度亦不受限制。 民國六十年代,國家建設成長快速,人口不斷增加,建築用地需求與日劇增,惟都市發展因受保護農業發展為最優先之政策影響,以致使都市土地開發趨近飽和,市郊山坡地乃逐漸開發作為建築使用。民國六十六年訂頒「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施行細則,可為管理山坡地開發依據,但因前述規定過於簡要,缺乏具體明確規定,以致無法因應實際需求。民國七十二年內政部頒訂「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明訂山坡地開發建築之申請程序,開發限制等規定,加強山坡地保育利用,以維公益。自此山坡地之開發才有了較為嚴謹之管制。 何謂老丙建 所謂「老丙建」,係指民國七十二年「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公佈實施前取得水土保持證明, 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因此不受較嚴格「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區域計畫法」之法令限制。 而七十二年以後依山開辦法申請開發許可之山坡地案件稱為「新丙建」 。 老丙建再生乃為七十九年山開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依六十六年九月三十日發佈施行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為一般建築使用核可開挖整地,迄今尚仍取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之案件,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依第三章規定申領什項執照,並依第四章規定辦理施工。」山開辦法第二十五條造成老丙建再生,也造成了日後山坡地災害之潛因,直至八十六年刪除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才告一段落。 山坡地「老丙建」與「新丙建」產生之時程如(圖一)所示,山坡地「老丙建」與「新丙建」最大不同有二點:(一)產生程序、要件不同:老丙建依法免經山坡地開發許可而新丙建依法須經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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