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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VS產業創新條例,與非都開發許可審議(委辦)之關係

Q1: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報編之工業區,如果土地變更涉及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同意者,其程序為何?又與目前(產業創新條例)的規定有何不同?

A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產業創新條例(NOW)
申請人擬具1.可行性規劃報告書及2.環評報告書,直接送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轉送中央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中央環保主管機關同意。
最終,經濟部核定編定為工業區。
申請人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並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提具書件,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第1項)
(第2項另定一定規模以下,由地方政府核定)

REMARK:產業創新條例之後,就回歸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環評法之規定了。即無須再特過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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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報編之工業區,其開發許可有沒有可能是地方政府審議通過的?
A2:有可能的。於0980430~0990512其間之案件,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轉送地方政府(委辦機關)審議開發許可。


Q3:非都委辦作業要點,有規委辦事項部分,於0980430有重大的改變,除了下授面積擴大為30公頃之外,另外也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報編之工業區也予以下授。如此。會不會造成委辦作業要點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競合呢?

A3:雖依促產第23條規定,須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轉請中央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同意,惟委辦地方審議許可,係涉區域計畫之分層負責事項,屬內政部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權責,且經濟部對於下授之政策表示同意。故於該委辦要點發布後,內政部另致函給經濟部,此類案件,內政部同意依委辦要點規定由經濟部轉請地方政府審議同意。
REMARK:
不會競合,經濟部有同意依委辦要點規定,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轉送地方政府審議同意!!(KEY POINT:委辦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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