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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計畫同意文件

ABOUT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附件三/壹、申請書/六、相關主管機關與事業機構之同意文件 (八)依排水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排水計畫書同意文件 Q.是否需取得排水計畫書同意文件? A.透過辦理審議作業規範之附表一之受理開發案件查核表,其中第7項「排水系統服務能相互配合文件?」,請水利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Q.如果已取得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定函,那還需不需要取得排水計畫同意文件 ? A.不需要。依中央管區域排水排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如有已取得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定函者,免附。 法令: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排水管理辦法 中央管區域排水排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

查詢,環境敏感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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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過去】 環境敏感地區一詞,來自於102.10.17全國區計畫內容。依環境敏感程度分成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 因工作關係,最常接觸的法令為「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規範內容對於查詢表之名稱演變,如下圖所示。   【我們,可以選擇有效率的方式查詢是否位於環敏區】 在之前,查詢有無位於第1級及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計52項),相關查詢作業涉及主管機關甚多,申請人須自行以數十個公函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查詢,平均需耗費2至3個月。內政部在105.01.25起正式執行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機制。 平台: 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 (網址為http://60.248.163.236/) 費用:NT:5500/每案   2種選擇權:除透過比較聰明的單一窗口查詢外,申請人仍可循現行查詢方式,分別向各環境敏感地區查復機關查詢。 政策宣導:「 內政部營建署已成立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網址為http://60.248.163.236/),透過收費方式提供單一窗口服務,縮短各別查詢所需時間及改善公文往返之不便,建議臺端(貴公司)善加利用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專編(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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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計畫實施地區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專編 內政部104.11.12增訂     本專編適用對象以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為限 一、  本專編適用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以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為限。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適用作業規範總編之範疇 二、  符合第一點規定之申請案,應依本規範規定申請審議。但本規範總編第十四點、第十五點、第十七點、第二十六點至第二十八點、第三十點、第三十二點、第三十四點、第三十五點、第三十九點、第四十點、第四十三點及第四十四點規定,不在此限。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內新增建築用地面積上限 三、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應儘量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 農村社區得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適度擴大其範圍,其新增之建築用地總面積,以不超過重劃前既有建築用地總面積一點五倍為原則。 計畫書應表明事項,說明重劃合理性、周邊自然資源維護方式與鄰近公共設施情形 四、  計畫書應就下列事項說明重劃合理性: (一)公共設施改善計畫:包含居民需求調查、改善項目、內容及其必要性等,以及重劃後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計畫。 (二)住宅用地需求變更:分析說明人口數及家戶居住用地需求變動之推論。 (三)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分析:輔以圖表說明同意與不同意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意見與分布區位。 (四)財務計畫:包括資金需求總額、貸款及償還計畫。 (五)周邊農業生產環境之維護管理:輔以圖示說明重劃後農村社區對於所屬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生產區之影響與維護管理措施。 (六)勘選區位合理性:說明勘選聚落因地籍凌亂、畸零不整、公共設施不足,生活環境品質低落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緣由。 五、  計畫書應詳實記載下列有關基地與周邊生產、生活及生態之事項: (一)基地與所屬農村再生計畫範圍之農業發展與生活環境情形。 (二)基地內古蹟民俗文物、信仰空間之現況及區位。 (三)基地與所屬農村再生計畫範圍水資源或其他自然資源之現況及區位。 計畫書應說明重劃後如何維護前項生產、生活及生態資源。 六、  計畫書應說明下列鄰近基地之設施服務範圍: (一)市場。 (二)醫療設施。 (三)教育設施(幼兒園、國...

自來水與飲用水保護區對於非都開發許可之影響(研析審議作業規範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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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開發許可,關於水的重要性。 自來水、飲用水 、地下水、雨水、污水及滯洪池 項目 自來水 飲用水 保護區的名稱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 劃設法令 自來水法 飲用水管理條例 主關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環保主管機關 環敏地區 第2級/資源生產敏感/ 16.是否位屬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經濟部水利署或自來水公司) 第1級/資源生產敏感/ 17.是否位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環保主管機關) 範圍 大 小 備註:自來水保護區與飲用水保護區之關係   研析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0點: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VS產業創新條例,與非都開發許可審議(委辦)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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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報編之工業區,如果土地變更涉及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同意者,其程序為何?又與目前(產業創新條例)的規定有何不同? A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產業創新條例 (NOW) 申請人擬具1. 可行性規劃報告書 及2.環評報告書,直接送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 ,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轉送中央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中央環保主管機關同意。 最終,經濟部核定編定為工業區。 申請人擬具 可行性規劃報告 ,並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提具書件,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第1項) (第2項另定一定規模以下,由地方政府核定) REMARK:產業創新條例之後,就回歸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環評法之規定了。即無須再特過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轉送。 ------------------------------------ Q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報編之工業區,其開發許可有沒有可能是地方政府審議通過的? A2:有可能的。於0980430~0990512其間之案件,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轉送地方政府(委辦機關)審議開發許可。 Q3: 非都委辦作業要點,有規委辦事項部分,於0980430有重大的改變,除了下授面積擴大為30公頃之外,另外也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報編之工業區也予以下授。如此。會不會造成委辦作業要點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競合呢? A3:雖依促產第23條規定, 須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轉請中央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同意,惟委辦地方審議許可 ,係涉區域計畫之分層負責事項,屬內政部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權責,且經濟部對於下授之政策表示同意。故於該委辦要點發布後,內政部另致函給經濟部,此類案件,內政部同意依委辦要點規定由經濟部轉請地方政府審議同意。 REMARK: 不會競合,經濟部有同意依委辦要點規定,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轉送地方政府審議同意!!(KEY POINT:委辦地方)

非都開發許可VS環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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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農場:因應環境變遷都市居民的另類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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