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報編之工業區,如果土地變更涉及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同意者,其程序為何?又與目前(產業創新條例)的規定有何不同? A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產業創新條例 (NOW) 申請人擬具1. 可行性規劃報告書 及2.環評報告書,直接送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 ,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轉送中央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中央環保主管機關同意。 最終,經濟部核定編定為工業區。 申請人擬具 可行性規劃報告 ,並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提具書件,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第1項) (第2項另定一定規模以下,由地方政府核定) REMARK:產業創新條例之後,就回歸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環評法之規定了。即無須再特過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轉送。 ------------------------------------ Q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報編之工業區,其開發許可有沒有可能是地方政府審議通過的? A2:有可能的。於0980430~0990512其間之案件,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轉送地方政府(委辦機關)審議開發許可。 Q3: 非都委辦作業要點,有規委辦事項部分,於0980430有重大的改變,除了下授面積擴大為30公頃之外,另外也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報編之工業區也予以下授。如此。會不會造成委辦作業要點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競合呢? A3:雖依促產第23條規定, 須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轉請中央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同意,惟委辦地方審議許可 ,係涉區域計畫之分層負責事項,屬內政部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權責,且經濟部對於下授之政策表示同意。故於該委辦要點發布後,內政部另致函給經濟部,此類案件,內政部同意依委辦要點規定由經濟部轉請地方政府審議同意。 REMARK: 不會競合,經濟部有同意依委辦要點規定,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轉送地方政府審議同意!!(KEY POINT:委辦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