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衝綠帶VS隔離設施
緩衝綠帶之留設 緩衝綠帶之 修法前為「隔離綠帶」。 緩衝綠帶,除總編規定外,專編 ( 工業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 另有規定。 關於總編設置緩衝綠帶關鍵,在於與周邊土地使用到底是不是屬於相容?假如不相容者,應自基地編界退縮設置10公尺之緩衝綠帶。但是也是有特殊情況,如與區外公園、綠地鄰接部分,可以縮減 5 公尺。 另外,在103.12.16修訂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增定基地鄰河川區域或海域區的話,亦可以免留設緩衝綠帶,得以退縮建築方式辦理之,寬度10公尺並應植栽綠化。換言之,在退縮建築部分可以計入法定空地。 Q:一般開發案件(非屬工業區),滯洪池可不可以視為緩衝綠帶,並留設在基地邊邊呢? A:NO,不可以!!除非基地與外部使用是屬於相容。如果基地週邊都已經留緩衝綠帶了,只剩滯洪池沒留的話,請千萬不要解釋說"滯洪池的使用與外面相容"!!!因為相不相容不是只單看該設施,而是指看你基地內的土地使用行為或項目喔。類此,污水處理設施也不應該規劃再地邊邊。 Q:如果基地鄰接道路的話,要不要留緩衝綠帶呢? A:要留緩衝綠帶。審議作業規範於草案修正時,提委員會討論時,曾將道路、河川及海域部分納入得採退縮建築方式辦理,惟經決議僅保留河川區域及海域區部分。 隔離設施之留設 1041231修訂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附表一之容許使用。為利開發許可案件規劃之道路、滯洪設施或保育區土地得兼作 隔離設施(或綠帶)使用,爰於交通、水利及國土保安等使用地 增訂許可使用細目「隔離設施」, 並限於 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 准開發計畫所設置者。 Q1.有關工業區之開發,緩衝綠帶與隔離設施之留設,有無規定隔離綠帶一定要在最外圍呢? A1.審議作業規範並無文明限制。所以可依規劃需求而適當劃設。 Q2.工業區之停車場擬作為隔離設施,並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A2.停車場可以視為隔離設施,此為規範所明訂(如果規劃在最外圍,應該也可以)。但編定上應為丁種建築用地或交通用地,不可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