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農業區可否編定為墳墓用地或遊憩用地等呢?
從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特定農業區僅可編定為[農牧用地、礦業用地、水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特地目的事業用地]。
但從[第 四 章 使用地變更編定,非都制#27],
土地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除依第三章規定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者外,應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申請變更編定。
前項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之變更編定原則,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依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
所以,應查明是否有”另有規定”。
ex:
[非都管制#44-1]
特定農業區供觀光旅館使用所需土地,經交通部審查符合行政院核定觀光
旅館業總量管制範圍內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
[非都管制#43]
特定農業區、森林區內公立公墓之更新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依其核
定計畫申請變更編定為墳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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