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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

礦業用地申請變更為特目,作為太陽能光電設施?




Q.礦業用地申請變更為特目(作太陽能光電設施),面積小於2公頃,是不是要先將礦業用地之興辦給予廢止,並依非都管第37條處分土地後,再申請變更編定為特目呢?如何申請作太陽光電設施呢?



A.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於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即可,故原則上應該不需要特別去處理將土地恢復原編定別的事情。
    • 但,經濟部礦物局之見解是應該恢復原編定之後,再申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1050815-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 依上開審查作業要點之附表規定,確實有一些特殊規定【作為土石採取之礦業用地,不得申請變更】

  • 至於如何申請作太陽光電設施?應該還是知道該礦業用地是如何變更得來的,分析如下
    • IF是第一次編定所得(每各縣市不同,約民國66年起),尚可依附表一之容許使用(經許可)來申請,但面積只有660平方公尺。
    • IF是透過興辦事業計畫核准而變更編定礦業用地者,則應依該計畫執行建築管理,尚不可以逕為容許使用。
    • ANYWAY,IF設置太陽光電設施之面積大於660平方公尺者,則應循變更編定方式辦理。另,其興辦之法令:(1050815-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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