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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專編(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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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計畫實施地區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專編 內政部104.11.12增訂     本專編適用對象以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為限 一、  本專編適用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以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為限。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適用作業規範總編之範疇 二、  符合第一點規定之申請案,應依本規範規定申請審議。但本規範總編第十四點、第十五點、第十七點、第二十六點至第二十八點、第三十點、第三十二點、第三十四點、第三十五點、第三十九點、第四十點、第四十三點及第四十四點規定,不在此限。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內新增建築用地面積上限 三、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應儘量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 農村社區得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適度擴大其範圍,其新增之建築用地總面積,以不超過重劃前既有建築用地總面積一點五倍為原則。 計畫書應表明事項,說明重劃合理性、周邊自然資源維護方式與鄰近公共設施情形 四、  計畫書應就下列事項說明重劃合理性: (一)公共設施改善計畫:包含居民需求調查、改善項目、內容及其必要性等,以及重劃後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計畫。 (二)住宅用地需求變更:分析說明人口數及家戶居住用地需求變動之推論。 (三)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分析:輔以圖表說明同意與不同意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意見與分布區位。 (四)財務計畫:包括資金需求總額、貸款及償還計畫。 (五)周邊農業生產環境之維護管理:輔以圖示說明重劃後農村社區對於所屬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生產區之影響與維護管理措施。 (六)勘選區位合理性:說明勘選聚落因地籍凌亂、畸零不整、公共設施不足,生活環境品質低落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緣由。 五、  計畫書應詳實記載下列有關基地與周邊生產、生活及生態之事項: (一)基地與所屬農村再生計畫範圍之農業發展與生活環境情形。 (二)基地內古蹟民俗文物、信仰空間之現況及區位。 (三)基地與所屬農村再生計畫範圍水資源或其他自然資源之現況及區位。 計畫書應說明重劃後如何維護前項生產、生活及生態資源。 六、  計畫書應說明下列鄰近基地之設施服務範圍: (一)市場。 (二)醫療設施。 (三)教育設施(幼兒園、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