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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修正]建築執照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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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建築機關受理其申請建造執照前,據以准許建造執照之法規有變更時,仍應依申請行為當時之法規規定辦理。 ---------- 關於山坡地開發案件,若通過開發許可於雜項工程施工期間或取得雜項使用執照申請建造執照之前,發佈或修正相關之技術規則條文,則申請建造執照時法令之適用疑義乙案 建築管理組 發佈日期:1997-09-17 內政部86.9.17台內營字第8606681號函 按「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 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所明定。另前揭條文所稱「處理程序終結」,於申請建築許可,係指 「申請建造執照之日起至發給使用執照或依法註銷其申請案件以前而言」,本部八十四年四月廿一日台(84)內營字第八四○二八六七號函已有明釋。至有關山坡 地開發建築案件,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其順序為申請開發許可、申請雜項執照、申請建造執照;按前揭順序分屬三個不同處理程序。 是主 管建築機關受理其申請建造執照前,據以准許建造執照之法規有變更時,仍應依申請行為當時之法規規定辦理。

[住宅社區]的社區中心可否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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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行 除非基地內設置2處以上之社區中心,但必須注意其建築物設計功能(建管單位) ------------ 「研商山坡地開發許可核准之住宅社區開發案留設之社區中心於申請建造執照是否可分戶事宜」會議紀錄 綜合計畫組 發佈日期:1999-10-14 內政部營建署88.10.14營署綜字第五○七三九號函 一、山坡地保育區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依本部八十五年九月二日台(八五)內營字第八五八四八○五號涵意旨:社區中心係住宅社區之公共設施。又依「非都市土 地開發審議規範」第十七條規定:「基地應設置規模適當的社區中心用地,作為社區商業、圖書、集會、交誼、康樂、醫療保健及其他公共設施之使用,以利社區意 識之形成。」是以依山坡地開發許可核准內容留設之社區中心用途非作住宅使用,係屬整體住宅社區之公共設施,須依原開發許可計畫內容使用。另於香山寶山地區 人口總量管制條件下,開發總戶數須符合原開發許可計畫戶數,不可超出原核定戶數。 二、社區中心屬公共設施係服務住宅社區住戶需要, 原則上不應「分戶」 ,避免違規使用影響前揭社區中心之設置意旨。 但如社區中心用地因原開發許可規劃分區 (處)設置,基地不相連接 ;或因整體規劃設計需要分棟建築,經由縣(市)政府 建築主管機 關審慎審查其社區中心建築物設計功能,須符合社區中心使用功能,且 須避免流為他項用途使用,則可依實際規劃需要分戶申請建造。唯此社區中心建築物之使用需受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監督指導。